——信息來源:云南省雙打辦
近日,云南省魯甸縣檢察院收到魯甸縣法院關于胡某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案(魯甸“假鹽案”)的刑事附帶民事一審判決書,支持了魯甸縣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全部請求,判令胡某等3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219.59萬元,并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在省級媒體上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同時,該判決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胡某等17人全部作出有罪判決,分別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至6年零6個月不等,并分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至500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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