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政府購買服務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欄目:相關政策 發(fā)布時間: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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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政府購買服務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來源:法制日報

 

  財政部近日發(fā)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決定于2020年3月1日起實施?!掇k法》是對此前由財政部、民政部和原國家工商總局于2014年12月,共同制定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一次修訂。

  六類事項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一些地方借“政府購買服務”之名,行“變相舉債”之實,此次《辦法》針對這些問題,明確規(guī)定對于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明確6類事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

  一是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二是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三是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四是融資行為;五是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六是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以上第二至六項中,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通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規(guī)范方式實施。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了《辦法》發(fā)布的背景。2014年12月,財政部、民政部、原工商總局制定頒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對象、內容、程序、預算管理、績效和監(jiān)督管理作出了制度安排。雖然上述《暫行辦法》對于促進政府購買服務規(guī)范化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來政府購買服務“購買內容泛化”的問題也日趨嚴重。很多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guī)舉債融資或用工,加劇了財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風險。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分析,針對一些地方政府變相借助“政府購買服務”而違規(guī)舉債的行為,2017年5月財政部出臺了《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guī)融資的通知》,嚴禁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進行工程建設。而此次《辦法》通過運用“負面清單”的方式來嚴格界定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范圍,等于是為“叫停”上述違規(guī)舉債的行為上了“雙保險”。2017年5月的財政部通知屬于規(guī)范性政府文件,而此次的《辦法》屬于行政部門規(guī)章,可以看出對于借助“政府購買服務”而違規(guī)舉債的行為,中央的政策是越來越嚴格。

  禁止以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此前,一些地方和部門以招聘“政府購買服務人員”“購買崗位”等借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用工,一般由政府部門或勞務公司發(fā)布招聘公告,通過考試、政審、體檢等程序招聘“政府購買服務(崗位)人員”,相關人員名義上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實際上以勞務派遣方式到政府部門工作。

  對此,財政部上述負責人介紹說,這種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購買服務、政府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編制外人員的不同政策規(guī)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風險,也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辦法》規(guī)定,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具體實施當中,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辦法》有關規(guī)定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購買費用。

  但是《辦法》也同時明確,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對于此項規(guī)定“是否與《辦法》禁止變相用工”的規(guī)定相矛盾的質疑,財政部相關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說,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主要為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專業(yè)服務機構,政府一般不向個人購買服務。但是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主要考慮是,在城鄉(xiāng)基層社區(qū)或某些特殊行業(yè)領域,可能存在組織型承接主體缺乏或優(yōu)勢不足的情形,政府可以向個人購買服務;專家學者也可以個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詢、專業(yè)評審等服務。

  著力提高政府購買服務質效

  記者注意到,此次《辦法》還特意強調了“政府購買服務買得值”的問題。即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定期開展績效評價,探索運用第三方評價評估,加強評價結果運用。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說,今后,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全面實施績效管理,著力解決好“買得值”的問題,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的質量和效益,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公共服務需求。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衛(wèi)東認為,政府購買服務在倒逼政府職能和社會治理方式轉變方面,所發(fā)揮的作用“非常有潛力”。因為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國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政府購買服務強調政府、市場、社會等多元主體之間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動,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進入公共事業(yè)領域,有利于改變政府大包大攬的傳統(tǒng)做法,促進政府自身運作方式的改革,減輕政府壓力,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務社會效率。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高秦偉告訴記者,政府購買服務突出的重點在民生保障上。比如在民生保障領域,重點購買社會事業(y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服務項目。在社會治理領域,重點購買社區(qū)服務、社會工作、法律援助等服務項目。在行業(yè)管理領域,重點購買行業(yè)評價、行業(yè)統(tǒng)計、行業(yè)標準等服務項目。因為現代社會公眾需求越來越趨于多元化,而政府也不可能凡事都大包大攬。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事項都以社會公眾利益和需求作為出發(f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