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福州市教育局
各縣(市)區(qū)教育局、高新區(qū)社管局,市屬各有關院校:
為進一步加強對在校學生的誠信教育和誠信管理,提高廣大學生的綜合素質,形成校園誠信氛圍,增強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推進“信用福州”建設,特制定《學生信用管理制度(試行)》建立學生信用管理制度,現(xiàn)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福州市教育局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學生信用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學校應為18周歲以上學生建立信用評價檔案。學生信用評價檔案應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專業(yè)、年級和班級、學歷層次、身份證號碼、籍貫、家庭詳細地址、家庭和本人聯(lián)系電話等基本信息,并確保真實有效。
第二條 學生信用評價的指標:
(一)學習誠信狀況
1.學生在參加高中生學業(yè)水平考試、高考及高??荚嚨雀骷壐黝惪荚囍惺欠裾\實守信、遵守考場規(guī)定,報考信息及加分照顧等信息是否真實準確。
2.學生是否有論文或科研成果造假等學術誠信負面信息。
(二)生活誠信狀況
學生遵守校規(guī)校紀與各項教育管理規(guī)定、文明行為、參加集體活動等方面的誠信狀況。
(三)經濟誠信狀況
1.學生繳納代辦費等的誠信狀況,主要考察是否存在惡意欠費事實,即具備繳納學雜費能力,但在學校規(guī)定時間內無任何正當理由拒絕繳費,且未向學校提交緩交學雜費申請。
2.記錄學生申請各類助學貸款、在校救濟補助狀況。主要考察所提供的個人申請信息是否真實、全面,有無欺詐、隱瞞真實情況;救濟補助金的使用是否存在嚴重不當事實。
(四)關于誠信的突出正面信息及違規(guī)違紀等負面信息。
第三條 學生綜合檔案、畢業(yè)鑒定、高中綜合素質評定等應體現(xiàn)學生在校期間的誠信表現(xiàn),并作出相應評價鑒定。
凡在參加各級各類考試及升學、招生相關行為中有不誠信表現(xiàn)的,按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條 學校在學生評先評優(yōu)、獎學金發(fā)放、畢業(yè)升學、免試保送、推薦工作等方面要考量學生誠信表現(xiàn),并作為重要考察條件。
第五條 學校應結合本校實際,對獲得重要誠信榮譽、具有重大誠信表現(xiàn)、在廣大師生乃至全社會形成正面影響的學生給予表彰、獎勵。對學生的不誠信行為區(qū)分性質分別給予教育、批評及處分。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18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含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中學、市屬高等院校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