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建筑[2017]60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監(jiān)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fā)[2016]34號),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減輕企業(yè)負擔,對《關于在房建和市政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jiān)理招投標中試行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的通知》(榕建筑[2017]47號)中部分內容做如下修改:
一、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的確定變更為:“投標人應選擇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報告。信用服務機構應在出具信用報告同時提供依法成立證明文件”。
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有效期由“三個月”延長為“一年”。
三、采用簡化后的第三方信用報告(報告格式文本詳附件)。
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福州市房建和市政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jiān)理招投標第三方信用報告(格式文本)
福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 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11月1日
附件:福州市房建和市政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jiān)理招投標第三方信用報告(格式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