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信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3月10日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提出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意見》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負責、配合協(xié)作,加強溝通協(xié)調,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fā)現(xiàn)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犯罪的,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共同防范和懲治虛假訴訟犯罪;探索建立民事裁判文書信息共享機制和信息互通數據平臺,綜合運用信息化手段發(fā)掘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線索,逐步實現(xiàn)虛假訴訟違法犯罪案件信息、數據共享;落實“誰執(zhí)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要求,通過定期開展法治宣傳、向社會公開發(fā)布虛假訴訟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等形式,增強全社會對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的防范意識,震懾虛假訴訟違法犯罪。
作為一項重點內容,《意見》對虛假訴訟犯罪相關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程序的銜接作了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一是明確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虛假訴訟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應當依法裁定中止訴訟,但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不影響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民事案件應當繼續(xù)審理;二是確立了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偵辦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公安機關與辦理相關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檢察院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三是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檢察院針對存在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的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條件以及人民法院的相應處理方式;四是為便于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虛假訴訟犯罪偵查權、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已有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精神,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依規(guī)定拷貝電子卷或者查閱、復制、摘錄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卷宗,人民法院予以配合。
同時,針對極少數司法工作人員、律師等參與虛假訴訟問題,《意見》強調,對于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虛假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公證員、鑒定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虛假訴訟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從嚴追究法律責任?!兑庖姟愤€明確,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虛假訴訟犯罪案件有關材料前,可以先行采取罰款、拘留等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引導相關人民法院進一步明確思想認識,及時對實施虛假訴訟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采取強制措施。